舆论风暴中的“偷拍”之问:侵权怎样界定,曝光边界如何把握_天天热推荐
女子怀疑在广州地铁上被偷拍,大叔自证清白后仍遭曝光,连续数日登上微博热搜。6月11日,南都、N视频独家报道,女子痛哭致歉,大叔选择谅解,其家属多次表态“事情已经过去了”。
网络舆论并未就此平息,多起涉“偷拍”的争议事件接连曝光。近日,有网友表示,在成都地铁上被两名女生质疑“鞋子安装了小型摄像头偷拍”,但警方介入后证明鞋子并无问题。另一名网友则称在成都地铁被偷拍,“质问时对方没有丝毫慌张,最后把照片删了”。
(资料图)
如何界定“偷拍”?被误认为偷拍如何维权?正当维权和诬告的边界如何把握?6月13日,多名法律界人士向南都、N视频记者表示,目前法律上没有对“偷拍”的明确定义,偷拍侵犯的往往是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并有进一步构成性骚扰或寻衅滋事的可能。如果在公共场合被误认为偷拍,可以报警寻求帮助,主动配合,证明自己没有偷拍行为。受访者提醒,网络时代,要注意通过合法途径保护权益,维权不能“以曝制曝”和“以暴制暴”。
被曝光的“偷拍”风波
6月7日,一名网友在微博发文称,“在广州地铁8号线拐角处站着时,被一名猥琐老头盯着看。我感觉他在偷拍,瞪了一眼,他放下了手机。他应该没有拍到什么,感觉他不是第一次作案。”视频中,当看到对方手机相册中没有自己的照片时,她说:“小心一点不要乱拍别人。”
连日来,该事件在网上不断发酵。6月11日,大叔儿子邓先生向南都记者讲述了事发经过:“我爸在广州白云区的工地打工。那天他刚好休息,蹲在广州地铁上玩手机,戴着耳机听歌,离那名女生可能近了点,女生就怀疑他偷拍,要求检查手机。”
大叔在广州地铁上被要求查看手机相册。
11日,邓先生陪同父亲到广州鹭江站派出所报警,“我们希望她能公开道歉”。南都记者独家报道,当日下午,该名女子在派出所向邓先生一家痛哭致歉,并在网上公开道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事后,邓先生多次表态“这件事情已经过去了”,生活也回归了正轨。
然而,网络舆论并未就此平息,多地再曝偷拍事件。6月12日,微博认证为“成都地铁上被误认偷拍”事件当事人的阿风(化名)发文称,在成都地铁被两名女生质疑“鞋子安装了小型摄像头偷拍,闪烁着绿光”。
网友阿风被质疑在鞋子上安装摄像头。
地铁值班室报警后,警方检查了其鞋子,发现没有任何问题。阿风说,“可能是列车快到站时广告牌照在鞋子的铁片上,折射出绿光,让她们误以为是摄像头,民警让她们将手机中关于此事的照片删除。但我认为她们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没有真心道歉,我也没有和解。”
网友阿风还原事发时的站位。
同日,网友夏天(化名)在社交媒体称,6月11日在成都地铁二号线,经对面女生提醒,发现被一名戴着眼镜的男子偷拍,并让其当场删除,“我们质问他的时候,他没有丝毫慌张”。男子手机相册显示,女生正坐在地铁座椅上。
男子在网友夏天的要求下删除照片。
13日,一则杭州师范大学一名女生怀疑同校男生尾随偷拍,男子自证清白后,女生解释认错人,男子暴怒连吼的消息再度引发关注。对此,杭州师范大学发布情况说明称,6月12日,我校发生一起学生争执事件。学校高度重视,目前正在调查中。
接连被曝光的“偷拍”事件中,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是,有人自证清白后仍遭曝光,承受了猛烈的舆论攻击,而在事情经警方等多方处理下真相大白后,有曝光者最终给出了公开道歉,有的却不了了之。
如何界定“偷拍”
如何界定偷拍行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向南都记者解释,“在公开场合,如果为了展现某一事件或场合,不可避免地出现个人的肖像,且不涉及肖像权的问题,便不是偷拍。但如果是在画面中拍到某个人具体的动态,即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以个人作为画面中心的,就算是偷拍。”
朱巍表示,按照《民法典》规定,偷拍侵犯的往往是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并有进一步构成性骚扰或寻衅滋事的可能。
“我国法律没有对‘偷拍’定义,但对于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告诉南都记者,按照《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属于人格权。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在私密空间对他人的私密活动实施的偷拍行为,明显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如果偷拍人对偷拍的照片或视频进行制作、使用、公开或发表,还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也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在公共场合对他人进行拍摄,即便没有侵犯隐私权,也可能侵犯了被拍摄人员的肖像权。
双方怎样维权
“如果没有‘抓现行’,偷拍行为很难被发现并被追究责任。”邓刚表示,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隐私权、肖像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遇到偷拍时,受害人可以立即报警,同时可以寻求现场安保人员的帮助,要求扣留偷拍人员的手机,并依法对其手机内容进行必要的检查,以固定相关证据。”邓刚指出,偷拍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
朱巍则表示,发现偷拍时,当事人有权利去制止,但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展示相册来确定是否构成偷拍行为。
“因此,建议第一时间报警,由警方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取证。”朱巍建议。
偷拍将面临哪些处罚?邓刚介绍,受害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此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公开发表他人的肖像、隐私信息,同时存在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构成诽谤罪。
将摄像头隐蔽安装在酒店、他人住宅等场所,以及将偷拍的视频、照片制作出售的,其行为还可能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以及涉嫌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罪名。
观点:不能“以曝制曝”或“以暴制暴”
前不久,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针对类似言行做出明确规定,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或是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将可能被以诽谤罪、侮辱罪定罪处罚。
“当遇到偷拍,无论是否有确切证据,都要通过合法恰当的手段维权,曝光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向南都记者表示,面对这种情况,可以第一时间报警,保留现场证据,以及现场的相关证人。如果确实存在偷拍行为,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可以交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在无法准确判断对方是否有偷拍行为的情况下误会了对方,要主动道歉,切不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通过曝光让事情复杂化。
如果在公共场合被误认为偷拍,可以报警向民警寻求帮助,并主动配合,证明自己没有偷拍行为。如果对方在没有证实的情况下,采取了不当的维权方式,当事人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目前,曝光未偷拍大叔的女子已在网上公开道歉,大叔及其家属对此选择了谅解,但网络舆论并未就此平息,甚至流传出该女子的照片、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私人信息。
“网友曝光女子的私人信息,算是新一轮的网暴。”付建提醒,对于女子的过激行为,应该由公安机关介入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网友不应该进一步“以曝制曝”“以暴制暴”,这样不仅会使得事态更加恶化,自己也有可能违反法律,侵犯他人隐私权。
多起“偷拍乌龙”发生后,也有网友指出,应对诬告者作出处罚。那么,正当维权和诬告的边界如何把握?
付建解释,正当维权和诬告,可以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来区分。正当维权有可能是错告,即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从而做出维权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应该用错告来评价,不应该用寻衅滋事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来治理。诬告则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没有被侵害权益的情况下,捏造事实,歪曲真相,对当事人进行不当指责。
“在网络发达的时代下,我们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合法途径保护权益。”付建认为,如果真发生乌龙维权的情况,有关部门也要分清楚错告与诬告的区别,对行为人做出不同的价值评价。
6月13日晚,《人民日报》就大叔自证未偷拍仍遭曝光事件发表评论,“借用一位网友的发言,事件发展至此,‘本人得到教训,公众得到教育,善良得到尊重’,未尝不是一个画上休止符的恰当节点。更重要的是,人们能否通过类似事件,凝聚起网络言行的共识,保持维权有道、关注有度、就事论事,还互联网一片风清气正。”
出品:南都即时
采写:南都记者 韦娟明 实习生 苗玉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