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妈带两岁娃上班,倒叉车致娃伤残!法院判了
双职工家庭,谁来带孩子?这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为了避免孩子无人照看,有的家长会“带娃上班”,但“带娃上班”可能有一定的安全风险。
同安区一宝妈带着2岁孩子到公司上班,在开叉车装货时,不慎将自己的孩子压倒导致伤残。
(资料图)
那么,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同安区法院近日审理这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宝妈带娃上班 开叉车不慎将其压倒
2020年6月
林某入职厦门A公司
从事仓管工作
2022年1月10日,因家中无人帮忙带娃,林某带着2岁的叶娃(化名)到公司上班。随后,林某把叶娃安置在公司一楼厂区大门旁的椅子上玩手机,自己到仓库开叉车装货。
不料,叶娃离开座位,跑到林某开的叉车后方。林某倒车时,不慎将叶娃压倒。虽然林某和工友立即将孩子救出并送往医院治疗,但由于受伤过于严重,经过多次手术住院治疗后,叶娃仍需借助辅助器具才能行走,并需要康复训练。
经司法鉴定
叶娃构成
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附加一处九级伤残
一处十级伤残
案发后,厦门A公司筹集8万元转给林某用于垫付叶娃的医疗费,并主动发动供应商、公司职工为叶娃筹款治疗。林某一家也为此付出大量医疗费。
叶娃监护人认为
厦门A公司违章指挥作业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应由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经协商未果,叶娃的监护人向同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厦门A公司赔偿叶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厦门A公司辩称
公司不允许带小孩上班,是林某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私自将叶娃带到公司,主动将叶娃置于危险的环境中,并且在开电动叉车时撞到孩子,公司对于叶娃受伤没有任何过错。
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法院这样判决
同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林某在工作过程中驾驶叉车,致使叶娃的身体权、健康权 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由于林某既是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实际侵权人 ,又是叶娃的监护人,故应当对监护责任及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进行认定。
作为监护人
林某在明知装货过程中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带未满3周岁的叶娃进入工作场所,最终导致叶娃遭受伤害。显然,林某未尽到监护人的职责,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故其应对叶娃的损失承担50%的侵权责任。
作为被告公司
厦门A公司的叉车无专人管理、无专人培训、无专人驾驶,且其认为操作简单,公司员工均可“随意用”。林某作为被告公司员工,未持有相关叉车驾驶资格证件,且操作电动叉车作业时未能仔细观察作业环境,造成压倒叶娃致其受伤的后果,由此对叶娃的损害结果应承担40%的侵权责任。因林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叶娃受伤的,系履行职务行为,则该部分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被告厦门A公司承担。
同时,厦门A公司作为涉案损害事件发生地的管理人,有能力更有义务杜绝和防止未成年人进入公司生产区域,但因疏于管理,未能有效阻止叶娃进入公司生产区域,也是造成叶娃损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故对叶娃的损害后果应承担10%的侵权责任。
同安区法院依法认定叶娃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704926.68元 。
结合本案事故 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各方过错程度,同安区法院酌定由厦门A公司对叶娃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经垫付的8万元,厦门A公司仍需向叶娃赔偿272463.34元。
记者:陈万泉 通讯员:同法宣
来源: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