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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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的特征是什么
人格权请求权的特征在于:
1.具有从属性。人格权请求权是基于人格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从属于人格权,只有人格权的主体才能享有此类请求权。由于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放弃或者继承,故此,从属于人格权的人格权请求权也不得转让、放弃或者继承,也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即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
2.人格权请求权是人格权排他性的体现。人格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这种排他效力不仅体现在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已经受到妨害的情形,更体现在具有妨害危险之时。也就是说,人格权请求权不仅具有恢复人格权圆满状态的功能,还具有预防和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的功能。
二、人格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是,侵权赔偿请求权以过错责任为最基本之归责原则,而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均须有法律之明文规定。同时,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必须要有损害,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但是,在适用人格权请求权时,既不要考虑是否有损害(只要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或者存在侵害的危险即可),也无须考虑侵权人有无过错。即便没有过错,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妨碍或侵害之危险时,权利人也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人格权请求权。这是因为,人格权是绝对权,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又无法定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下,其行为对人格权之侵害、妨碍或危险本身就是非法的。基于绝对权的排他性,权利人当然有权排除之。
三、人格权保护的请求权的承担方式包括哪些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找法网提醒你,民法典只是明确了这几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这几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都属于人格权请求权。在这几类请求权中, 只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属于人格权请求权,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性质上属于侵权赔偿请求权,而非人格权请求权。